(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定海与钱克泳、郑小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海,钱克泳,郑小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202号原告:陈定海。委托代理人:谢作陈,系苍南县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钱克泳。被告:郑小周。原告陈定海为与被告钱克泳、郑小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0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定海的委托代理人谢作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克泳、郑小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定海起诉称:2013年8月15日,被告钱克泳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陈定海借款30万元,同时出具借据一张。被告欠款期间,已陆续偿还原告20万元,剩余借款10万元。由于被告郑小周与被告钱克泳系夫妻关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被告借款后却言而无信,届时并无按约还款,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款,但至今剩余被欠借款本息仍分文未收。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钱克泳、郑小周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按本金100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利息损失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原告陈定海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人口信息表,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的事实;2.结婚登记信息,用以证明被告钱克泳、郑小周为夫妻关系的事实;3.借据、银行汇款凭证,用以证明被告钱克泳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的事实。被告钱克泳、郑小周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13年8月15日,被告钱克泳向原告陈定海借款30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一份给原告陈定海。后被告钱克泳偿还给原告借款200000元,尚欠100000元借款至今未偿付。另查明,1、被告钱克泳、郑小周于1999年2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3月19日登记离婚;2、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85%。本院认为:被告钱克泳向原告陈定海借款300000元事实清楚,由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钱克泳经原告催讨后至今未偿付尚欠借款100000元,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钱克泳偿付借款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计算利息损失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债务虽系被告钱克泳以个人名义所借,但该债务发生于被告钱克泳、郑小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郑小周未能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钱克泳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被告钱克泳个人债务,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涉案债务应按被告钱克泳、郑小周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钱克泳、郑小周共同偿付上述借款及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钱克泳、郑小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陈定海借款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计算利息损失基数,自2015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钱克泳、郑小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小宝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 达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2、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二、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三、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