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潘文杰、钱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0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503号。代表人李之定,行长。被告潘文杰。被告钱炜。被告高宁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潘文杰、钱炜、高宁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诉权自治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6元,减半收取17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慧华代理审判员 陆淑芸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伟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