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张商初字第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苏东光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澳锝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光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澳锝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张商初字第0157号原告江苏东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4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9112632-5。法定代表人周玲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国芳、庄红,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澳锝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商业大道241号。法定代表人林克成,该公司经理。原告江苏东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澳锝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锝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玉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澳锝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光公司诉称,其公司与澳锝林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经双方对账,止2015年6月30日,澳锝林公司尚欠其公司货款75360元,该款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澳锝林公司立即支付尚欠货款7536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澳锝林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原告东光公司与澳锝林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东光公司向澳锝林公司提供气体放电管等电子产品。付款方式,澳锝林公司收货后满90日后的一周内付清货款。合同又约定,如澳锝林公司逾期付款,应承担应付款总额按每日万分之八计算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光公司依约向澳锝林公司提供了产品。2015年6月30日,东光公司向澳锝林公司发出对账通知单,后澳锝林公司在对账回执中写明“截止2015年6月30日,我司尚欠你司货款共计75360元”。审理中,东光公司自愿将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减为每日万分之三。上述事实,由买卖合同一份、对账回执以及本案庭审笔录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东光公司与被告澳锝林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因被告澳锝林公司收货后未依约付清全部货款,应承担全部责任,东光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要求澳锝林公司支付货款,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东光公司自愿将合同中约定的每日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减为每日万分之三,是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澳锝林公司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对东光公司的权利提出异议,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澳锝林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东光公司支付货款75360元,同时承担该款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如澳锝林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财产保全费842元,共计1662元,由澳锝林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东光公司垫付,澳锝林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东光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长 史玉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