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25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陶明园陕西龙盛亚实业有限公司李绒郑君余文安张静传贺炜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军,陶明园,陕西龙盛亚实业有限公司,李绒,郑君,余文安,张静传,贺炜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2517-2号原告:周建军,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刘惠军,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自立,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明园,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陕西龙盛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洛南县卫东工业园(原71号信箱)。法定代表人:李绒。被告:李绒,住陕西省。被告:郑君,住陕西省。被告:余文安,住陕西省。被告:张静传,住陕西省。被告:贺炜���,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军与被告陶明园、陕西龙盛亚实业有限公司、李绒、郑君、余文安、张静传、贺炜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陕西龙盛亚实业有限公司价值6088455元的财产。原告周建军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的房产(房产证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乌鲁木齐市的商铺(房产证号:第XXXXXXXX**号)进行担保。担保人周建国、李莉自愿提供周建国、李莉名下位于五家渠的商铺(房权证号:第XXXXXX**号)、土地使用权人为周建国名下位于五家渠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第XXXXX号、XXXXX号、XXXXX号、XXXXX号、XXXXX号、XXXXX号、XXXXX号、X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陕西龙盛亚实业有限公司价值608845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迪丽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