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彦生与王延红、丁鸿魁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生,王延红,丁鸿魁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665号原告张彦生,男,汉族,1966年6月9日出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海娜,山东贝恩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卫臣,山东贝恩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延红,男,汉族,35岁,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丁鸿魁,男,汉族,1977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生诉被告王延红、丁鸿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王延红、丁鸿魁送达,经本院阐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王延红、丁鸿魁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审判长 刘 凯审判员 刘正品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