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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颜培洪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培洪,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1114号原告:颜培洪。被告: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培洪与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培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培洪撤回对被告李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培洪负担。审 判 员  齐 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