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XX锦与邹希辉、唐文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锦,邹希辉,唐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196号原告XX锦,女,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捷、陈宇翔,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希辉,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唐文辉,女,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XX锦诉被告邹希辉、唐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等值于2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四被告邹希辉、唐文辉等值于25万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工业路168号博美诗邦*#楼*单元房屋(产权证号:榕房R字第*号,产权人XX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荔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梦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