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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林某,农民。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童 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小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