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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田金龙与王登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龙,王登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80号原告:田金龙,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人:杨道成,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登科,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田金龙与被告王登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旭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被告王登科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