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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修二金与曾德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二金,曾德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667号申请执行人修二金,女,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曾德润,男,196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依据(2015)汀民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修二金的申请,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申请执行人修二金与被执行人曾德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曾德润应向申请执行人修二金返还借款16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借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现查明,长汀县房屋面积143.67㎡,已抵押,抵押权人长汀农行,抵押期限:2013年9月17日至2023年9月16日,借款人邱春莲,借款金额38万元]为登记在被执行人曾德润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曾德润所有的长汀县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