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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一初字第0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4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750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赵志平,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1967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起诉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云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礼正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