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恢1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窦威与被执行人方玉龙、窦艳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威,方玉龙,窦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恢1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窦威,男,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方玉龙,男,汉族,系大连市人事局副处级调研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窦艳梅,女,汉族,系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政府信访办主任科员,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窦威与被执行人方玉龙、窦艳梅民间借贷纠纷刘毅711231X12293514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284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车籍、房籍、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查封,银行存款累计125800元已扣划至法院,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28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标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代理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