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朝付犯绑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朝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641号罪犯李朝付,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6日作出(2002)璧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朝付犯绑架、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4月2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一中刑执字第21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6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朝付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朝付,在服刑期间,���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朝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朝付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