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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振波与被执行人王宏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振波,王宏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297号申请人曹振波,男,1965年生,汉族,职业农工,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王宏昌,男,1978年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振波与被执行人王宏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晓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力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