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北执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绍形与韦柏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绍形,韦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黄绍形,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被执行人韦柏宁,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现住(新动力汽车养护中心)。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韦柏宁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查明被执行人韦柏宁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韦柏宁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蓝 天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港北执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黄绍形,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国际新城16栋6单元4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02197510010554。被执行人韦柏宁,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棉村北屯134号。现住贵高路九巷5、6号(新动力汽车养护中心)。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405250516。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韦柏宁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查明被执行人韦柏宁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韦柏宁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蓝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