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支执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志鹏与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鹏,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支执字第00479号申请执行人赵志鹏。被执行人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常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国新。赵志鹏与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支商初字第00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书,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给付赵志鹏货款人民币236000元,具体履行时间和方式:于2015年8月底前支付86000元,于2015年9月底前支付50000元,于2015年11月底前支付50000元,于2016年1月底前支付50000元。如任何一期逾期履行,则应再给付违约金10000元,赵志鹏有权就总额246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因被执行人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志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人民币184420元。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74420元,余款11万元经双方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分期归还赵志鹏上述款项。因双方约定了债务履行期限且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赵志鹏同意对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双方的约定是附期限履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仍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支商初字第00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一波审判员 易 晖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佳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