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满洲里市昱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德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洲里市昱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德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满洲里市昱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毕武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晓楠,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奎,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洲里市昱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德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洲里市昱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5元,减半收取1422.50元,由被告张德奎负担。审判员 李福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浩琳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