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利川执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向某与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439号申请执行人向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向某与张某责令退赔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卫东审判员  李树兵审判员  周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