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丽华诉被告松原市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华,松原市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杨 丽 华 诉 被 告 松 原 市 奥 园 物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杨丽华,女,住前郭县。被告:松原市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延君。委托代理人赵景伟,男,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王秀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华诉被告松原市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丽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诉讼费28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李顺利审判员 单灵光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