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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韦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520号原告韦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原告韦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韦朝欢独任审判。同年10月28日,原告韦某以其已经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韦朝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伍学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