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周恩泽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恩泽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法刑初字第228号公诉机关桐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恩泽(绰号小飞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贵州省桐梓县,居住地贵州省桐梓县。2015年1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辩护人令狐荣飞。辩护人周德俊。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恩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大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恩泽及其辩护人令狐荣飞、周德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周恩泽与一名叫“峰哥”的男子电话联系,以400元一克的价格购买100克毒品海洛因和以34元一颗的价格购买1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金额74000元。17时许,被告人周恩泽在桐梓县娄山关镇步行街旁的建设银行汇款71600元。后经电话联系约定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进行毒品交易。22时许,被告人周恩泽邀约陈某,由周恩泽驾驶轿车到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与“峰哥”进行交易,周恩泽交给“峰哥”购买毒品的尾款2400元,“峰哥”将塑��袋包装的毒品交给周恩泽,经验货后,周恩泽将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装进了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驾车从高速路返回桐梓县。在行驶途中,周恩泽发现后面有车辆跟踪,当行驶到娄山关隧道时,周恩泽通过电话安排杨某某在桐梓县娄山关镇黑石溪大桥半山路段高速公路桥下接东西,周恩泽驾驶车辆到该路段时,缓慢靠边并将装有毒品的黑色挎包扔下高速公路大桥,跟踪的民警随即停车,并鸣枪示警,杨某某见状逃离现场。民警在高速公路大桥缴获周恩泽扔下的黑色挎包一个,在黑色挎包内有以下物品: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嫌疑物一包,经称量重99.61克,外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内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包,经称量分别重18.62克、18.78克、18.89克、18.85克、18.89克,共计94.03克,用白色纸条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一颗,经称���重0.14克,以及其他随身物品。周恩泽与陈某继续驾驶车辆到桐梓县新站镇下道,后沿210国道返回桐梓县县城其家中。23日23时许,桐梓县公安局民警在周恩泽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在其卧室内缴获毒品海洛因嫌疑物一包,经称量重2.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嫌疑物一瓶,经称量重2.63克。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海洛因嫌疑物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嫌疑物分别检出有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周恩泽经尿液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麻古)检测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恩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照片,存款凭条,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照片,通话清单,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查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周恩泽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恩泽明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周恩泽非法持有海洛因101.7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96.80克,依法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恩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恩泽的辩护人提出周恩泽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采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恩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27年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 晓 竹人民陪审员 金 祖 志人民陪审员 潘 朝 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娟(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