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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城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招远市张星镇东战家村民委员会与战会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城民初字第587号原告招远市张星镇东战家村民委员会。地址:招远市张星镇东战家村。法定代表人战寿国,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蒋寿功,招远市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战会杰,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张星镇东战家村。本院在审理招远市张星镇东战家村民委员会与战会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招远市张星镇东战家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远市张星镇东战家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招远市张星镇东战家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招远市张星镇东战家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路斌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笑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