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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15保执73余志金与廖爱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金,廖爱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182-1号原告余志金,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住襄阳市。被告廖爱贞,女,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志金与被告廖爱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志金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廖爱贞在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19万股股份。原告余志金提供了其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的房屋(房产证号:第0007**号)作为担保,并同意本院对担保财产进行查封。本院认为,原告余志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亦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廖爱贞在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的19万股股份。二、查封余志金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的房屋(房产证号:第0007**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胜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