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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4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宁乡县宁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宁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4739号原告宁乡县宁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历经铺乡大湾岭村6组。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贾俊。被告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386号。法定代表人梁元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乡县宁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乡县宁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县宁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许 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