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1177号张某某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1177号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汉寿县军山铺镇锡文庙村大元洲组19号。委托代理人龚国元,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华某某,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修山镇花桥港村磨子仑组。委托代理人易桂香,桃江县桃花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俞世春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欧广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