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陆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陆某,居民。被告祁某,居民。原告陆某与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陆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对被告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陈加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赛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