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樊亚涛与朱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亚涛,朱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39号原告:樊亚涛,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朱成,50岁,住吉林省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亚涛与被告朱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亚涛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樊亚涛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学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盛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