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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樊亚涛与朱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亚涛,朱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39号原告:樊亚涛,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朱成,50岁,住吉林省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亚涛与被告朱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亚涛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樊亚涛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学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盛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