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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乙、李某与周某丙、郭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1134号原告周某甲,男,195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周某乙,男,196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李某,男,197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王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丙,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郭某,女,196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周某乙、李某诉被告周某丙、郭春容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周某乙、李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周某乙、李某以没有证据证明要求继承的房产属于遗产,继续诉讼风险太大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周某乙、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周某甲、周某乙、李某负担。审判长 崔 霞审判员 张慧娟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亚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