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举红等诉王才章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3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甲。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乙。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元玲慧,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丁。上诉人王甲、王乙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诉讼过程中,上诉人王甲、王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甲、王乙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甲、王乙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王甲、王乙各负担4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蓓审 判 员 单文林代理审判员 韩卫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小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