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执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郭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45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生于1973年12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南段。负责人XX新,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某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354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关于退还郭某垫支款3549.9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秀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