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又清与刘志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又清,刘志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陈又清。委托代理人王木生。被告刘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又清诉被告刘志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陈又清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又清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又清负担。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军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