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3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朱东辉与曹昌仁、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979号原告:朱东辉,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许庆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涵,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被告:曹昌仁。被告: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曹昌仁。本院受理原告朱东辉诉被告曹昌仁、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华人民陪审员 虞晓兰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素馨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