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苍南县灵丰实业有限公司、陈思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苍南县灵丰实业有限公司,陈思思,郑祖返,陈宝琴,温州灵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12-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学津。被执行人苍南县灵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祖返。被执行人陈思思。被执行人郑祖返。被执行人陈宝琴。被执行人温州灵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少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被执行人苍南县灵丰实业有限公司、陈思思、郑祖返、陈宝琴、温州灵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1月13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县灵丰实业有限公司、陈思思、郑祖返、陈宝琴、温州灵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苍南县灵丰实业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6000000元及利息;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思思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盛世钱塘花园3幢1401室房屋所得价款以最高额620万元为限申请人优先受偿;三、被执行人郑祖返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10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执行人陈宝琴、温州灵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7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负担案件受理费27953元,执行费5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苍南县灵丰实业有限公司、陈思思、郑祖返、陈宝琴、温州灵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灵丰实业有限公司、陈思思、郑祖返、陈宝琴、温州灵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盛世钱塘花园3幢1401室房产系被执行人陈思思所有,该房产已被处置,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4634647元,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学士路328-7、328-8、328-9、328-10号房产和灵溪镇华侨新村第6幢西首房产系被执行人郑祖返所有,以上房产均已在另案中处置,待处置后参与分配;在公安部门查询到车牌号为浙C×××××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系被执行人郑祖返所有,车牌号为浙C×××××酷派牌小型轿车一辆系被执行人陈宝琴所有,本院依法作出查封(扣押)裁定,但以上车辆均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查扣。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212、212-1、212-2、213号执行裁定书、领款收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郑祖返名下的房产正在另案中处置,被执行人陈思思名下的房产已依法处置,被执行人郑祖返、陈宝琴名下的车辆下落不明而无法查扣,现被执行人郑祖返、陈宝琴、陈思思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苍南县灵丰实业有限公司、温州灵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灵丰实业有限公司、陈思思、郑祖返、陈宝琴、温州灵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财产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