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2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石棉县金沟电站与雅安市金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棉县金沟电站,雅安市金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2191-1号原告:石棉县金沟电站。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投资人:郑伦忠,男,生于1956年12月14日,汉族,四川省石棉县人,住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雅安市金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刘跃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棉县金沟电站与被告雅安市金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棉县金沟电站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雅安市金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雅安市中大街支行的存款在15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并由案外人王述香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棉县金沟电站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雅安市金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雅安市中大街支行(账号为118530999119)的存款在15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二、对王述香用于担保的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雅房权证雨城字第01057**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为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雅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文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