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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万喜与吴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456号原告:万喜,男,197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吴静,女,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丰贤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喜诉被告吴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太平洋财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喜、被告吴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太平洋财保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日9时20分许,被告吴静驾驶沪C×××××小型客车,沿京福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京福线1000KM+10M处时,与原告万喜驾驶的皖M×××××的小型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万喜无责任。皖M×××××小型客车花去维修费用为4200元。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用4200元及交通费2000元。另查明,被告吴静系沪C×××××小型客车车主,有驾驶资格,该车在上海太平洋财保分公司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5年7月19日至2016年7月18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万喜系皖M×××××小型客车车主。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本起事故中,被告吴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吴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事故车辆在被告上海太平洋财保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2000元,原告虽然提供了交通费发票,但没有证据证明系其车辆在修理期间所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用,且费用过高。考虑原告因事故在车辆修理期间会产生必要的交通费用,本院可酌定为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付原告万喜费用4700元。该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院开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明光市农业银行,账号:23×××0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线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