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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羽贤与黄景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张羽贤,男,1985年12月生,汉族,个体户,住石城县琴江镇。被告黄景平,男,1965年5月生,汉族,个体户,住石城县琴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羽贤与被告黄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动付清了货款、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羽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羽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呈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