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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与山东海天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山东海天实业有限公司,济南乐生康佰医药有限公司,济南秋硕商贸有限公司,济南美乐生日用品有限公司,济南鼎拓电气有限公司,丁志波,赵立立双双,肖萍,赵延伟,董峰,XX春,丁丽,王国柱,张明哲,王晓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544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爱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志茹,山东鲁宁(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进红,山东鲁宁(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海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济南乐生康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济南秋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济南美乐生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济南鼎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丁志波,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赵立立双双,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肖萍,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赵延伟,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董峰,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XX春,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丁丽,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回族,住吉林省敦化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王国柱,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回族,住吉林省敦化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张明哲,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王晓丹,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与被告山东海天实业有限公司、济南乐生康佰医药有限公司、济南秋硕商贸有限公司、济南美乐生日用品有限公司、济南鼎拓电气有限公司、丁志波、赵立立、肖萍、赵延伟、董峰、XX春、丁丽、王国柱、张明哲、王晓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1030258元,保全费50004500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郭庆军审 判 员  赵同庆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仲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