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民申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民申字第1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石某。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再审申请人石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甬东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石某申请再审称:(2011)甬东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所确认的原被告财产分割比例不公平不合理,有失法律上的公平公正性。被申请人李某结婚时与离婚时提供的证件不一,年龄有问题,存在欺骗行为。请求:一、对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前共同购置的房屋,按双方各自投资比例进行分割;二、自2012年1月10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4255元,由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三、对婚生女儿与再审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李某提交书面意见答辩称:原审民事调解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是双方自愿签署的法律文书。该调解书已充分考虑到了再审申请人石某的出资比例,并做出了明确的比例划分。石某的其他诉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存在语言不实、人身毁谤。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院(2011)甬东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2年1月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石某于2015年8月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综上,石某的再审申请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石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春玲审 判 员 赵 践人民陪审员 郭文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阮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