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荣敏、刘文成、刘佃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257号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该单位理事长。被告:王荣敏,男,197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刘文成,男,195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刘佃利,男,196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荣敏、刘文成、刘佃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上列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耿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