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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荣敏、刘文成、刘佃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257号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该单位理事长。被告:王荣敏,男,197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刘文成,男,195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刘佃利,男,196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荣敏、刘文成、刘佃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上列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耿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