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刚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张刚旦,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华县赤水镇郭村七组。被执行人华县瓜坡镇东赵村东一组。负责人赵义平,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华县瓜坡镇东赵村东二组。负责人赵卫红,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杨华,男,194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华县瓜坡镇东赵村东二组。申请执行人张刚旦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民初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华县瓜坡镇东赵村东一组、东二组、杨华归还借款5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借款自2006年5月17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175元及本案执行费725元。本案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李根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广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