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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南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玲与被告严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严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南民初字第642号原告王玲,女,1962年11月9日生,俄罗斯族。委托代理人胡志丹,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壮,男,1969年2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诉被告严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玲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高福罡人民陪审员  石素鸿人民陪审员  彭琍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赵丽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