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南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玲与被告严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严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南民初字第642号原告王玲,女,1962年11月9日生,俄罗斯族。委托代理人胡志丹,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壮,男,1969年2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诉被告严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玲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高福罡人民陪审员 石素鸿人民陪审员 彭琍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赵丽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