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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法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凯龙与王栋栋、雷艳红、雷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龙,王栋栋,雷艳红,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法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王凯龙,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栋栋,男,汉族。被执行人:雷艳红,女,汉族。被执行人:雷云,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沁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2133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原秀琴审 判 员  温 瑞人民陪审员  针云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建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