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罗文魁诉被告聂小确、李华、刘庆玉、陕西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061号原告:罗文魁,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聂小确,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华,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庆玉,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小确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魁与被告聂小确、李华、刘庆玉、陕西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文魁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文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13元,原告罗文魁已预付,本院全额退还。审 判 长 刘 磊审 判 员 李 杜人民陪审员 郑俊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