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小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江涛诉被告霍全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江涛,霍全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378号原告王江涛,男,198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霍全旺,男,195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凌云路。法定代表人吴国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江涛诉被告霍全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以小额诉讼程序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江涛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江涛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涛撤回对被告霍全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江涛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滕胜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