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诉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请人王维胜与被申请人杨毅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诉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王维胜,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柏庄小区**幢***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64********。被申请人:杨毅,基本情况及住址不详。申请人王维胜与被申请人杨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维胜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毅所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太湖县支行6217001680000666133号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0493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等额人民币40493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维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毅所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太湖县支行6217001680000666133号帐户内存款人民币40493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跃军审判员 张镇江审判员 蔡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