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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芜湖长江水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芜湖长江轮船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长江水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芜湖长江轮船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2513号原告:芜湖长江水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陈玉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新,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芜湖长江轮船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汪胜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长江水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长江轮船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长江水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长江水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长江水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芜湖长江水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刚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