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城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代军与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城民初字第665号原告王代军,男,汉族,山东省莱西市人,居民,住莱西市河头店镇高格庄村。被告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招远市罗峰路159号。本院在审理王代军与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代军于2015年10月29日,以该案已在庭外得到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代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王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王代军负担。审判员 路斌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笑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