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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巨龙油泵有限公司与胡宝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597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巨龙油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荣。被执行人胡宝华。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巨龙油泵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5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宝华给付其案款101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宝华已于2015年5月28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巨龙油泵有限公司7000元,下余案款3160元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巨龙油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宝华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胡宝华给付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巨龙油泵有限公司3100元,剩余案件款60元申请人表示放弃。现被执行人胡宝华已将31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巨龙油泵有限公司,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5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