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鲁邦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庆年、临沂博亿利家电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鲁邦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马庆年,临沂博亿利家电有限公司,刘传梅,郭庆军,诸葛晓琳,李学艺,郭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6-2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鲁邦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沂蒙路与成都路交汇处路南鲁邦商务大厦1楼。法定代表人吴芳芳。被告马庆年。被告临沂博亿利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北街33号(与沂蒙路交汇处向东600米)。法定代表人马庆年。被告刘传梅。被告郭庆军。被告诸葛晓琳。被告李学艺。被告郭亚平。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3438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鲁邦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庆年、临沂博亿利家电有限公司、刘传梅、郭庆年、诸葛晓琳、李学艺、郭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担保人吴芳芳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其担保物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吴芳芳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