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双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同强,东海县双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密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同强、被告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1997年秋,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10月7日在东海县双店镇民政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子密某一,××××年××月××日生育次子密某二。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家庭暴力时有发生。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此,原告多次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次子密某二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密某在庭审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盖屋之前原告说不离婚的,我从有长子到两周岁之后,我那时候有病瘫痪了,说那时候要是离婚早就离婚了,因为感情好就生了次子。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密某于1997年秋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10月7日双方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子密某一,2009年6月9日生次子密某二。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但因家庭琐事有时产生矛盾。原告曾先后于2013年6月、2014年5月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依法审理后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第三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已分居三年,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陈述夫妻共同财产有2013年5月份所建的房屋三间,建房有其出资。被告陈述2013年所建房屋系其父亲出资所建,且宅基地也是其父亲的,原告没有出资。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方提交的结婚证、本院(2013)东双民初字第0472号、(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和被告举证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X线检查报告等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和被告密某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存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现原告李某已是第三次起诉离婚,被告密某虽不同意离婚,但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和好,原告李某坚持要求离婚,且双方均陈述已分居三年,足以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符合离婚条件,所以本院依法对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再勉强维系。关于子女抚养事宜,因被告密某现患有××,暂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因此较大程度地影响了其经济收入和日常生活。如子女随被告生活,被告将可能在照顾子女生活方面会显得力不从心。故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考虑,子女随原告李某生活为宜,抚养费暂由原告李某负担。长子密某一虽已不再上学,但因其尚未满十六周岁,不宜外出打工,仍需父母监护,故长子密某一也需抚养。至于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有2013年所建三间房屋,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系原、被告投资所建,故在本案中依法不予判涉,如原告有新的证据,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密某离婚。二、长子密某一、次子密某二均由原告李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